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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落实 企业标准的指导、监督职责的职能咨询
作者:Admin
日期:2022-01-14
点击:
6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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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落实 企业标准的指导、监督职责的职能咨询。
留言日期:2022-01-11
我于2021年11月3日,向标准创新管理司咨询过,在企业标准公示平台公示的企业标准,地级市和县、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有责任去指导、监督企业做好 企业标准的。
现在咨询一个关于 市场监管总局的职能和业务指导的问题。
市场监管系统虽然不是实行垂直管理,但是可以对省级、地市级的市场监管局进行业务指导。
关于 做好企业标准的指导、监督职责虽然在总局的标准创新管理司,从法律角度明确。
能不能对省级、地市级提出明确,带业务指导性质的工作要求?
具体来说,企业标准的指导、监督职责,由地级市市场监管部门带领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来具体做,具体落实指导、监督职责。
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,对全省各地级市的企业标准的指导、监督工作,做最终的监督、评价。
2017年新的标准化法删除了企业标准必须备案的要求。现在的企业标准在公示平台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。
实际的运作中,地级市和县区标准化行政部门对企业标准 从来没有做过指导、监督。公示的企业标准也基本上没有社会的什么人去监督和投诉。这造成了,企业标准,是没有人管理的局面。
建议市场监管总局从职能、业务指导的角度出发,以广东省(我国企业标准的第一大省)为试点,落实标准化法关于“地级市和县、区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有责任去指导、监督企业做好 企业标准的”法律条文。
您好!根据《标准化法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,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。根据《标准化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,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。根据《标准化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。
回复部门:标准创新管理司
时间:2022-01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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