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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与标准状态

作者:Admin 日期:2021-09-14 点击:12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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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         关于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与标准状态
1.2017
年《标准化法》修订版出台后,当前实施的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是否仍然是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的文件?
2.
国家标准发布后,若地方部门再行制订同名或相似标准,是否属于违反《标准化法》与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。
3.
国家标准发布后,相应的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“自行废止”是否等同于“自动废止“?即相应的标准是否需要进行废止公示?是否进行废止公示影响该标准的实际有效性吗?
4.
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存废状态是否需要定期进行确认公示(如废止公示)?
5.
作为公众,有没有快速获取政府部门制订的某标准的存废状态?
谢谢!

 

·         您好!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》目前仍为现行有效。《标准化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、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,可以制定地方标准。”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信息可在“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”咨询。

·         回复部门: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标准创新管理司              时间:2021.09.14